蒋京议
宪政是指由社会多数人制定并被多数人承认的由宪法性法律所确定的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作为社会中枢的政治系统,它承担着将具有利益差别和冲突的群体整合为社会共同体的功能,其中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确立和贯彻,理应成为社会规制范畴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宪政原则表明,只有当维护公共秩序的主体本身处于秩序状态时,社会整体才可能是有秩序的。由此可见,确立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发挥国家、社会和民众的整体合力。据此,我们认为应该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处理好“核心价值”与“价值多元”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多样性是事物的本质特征。就社会而言,它是一种高级形态的事物,因此也必然具备这样的特征。所以,我们在讲“核心价值”的时候,应当避免进入一种误区,也就是不能把核心当成“唯一”,并以唯一的价值理念来规范全体社会民众。当然必须强调的是,我们绝不能将“多元”理解为“无序”,甚至任凭反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错误思潮占据主导地位。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在建立核心价值体系的时候提出价值多元的问题呢?在现代政治学和社会学看来,在民主政治国家中,仅仅只有一种声音绝不是社会的福祉。因为,只有一种声音,它将失去社会民众的表达机制和发泄渠道,甚至将会消解社会民众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于是整个社会就将回复到过去那种“单元板结”的社会结构状态。而如此状态下的社会结构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它们都是最为脆弱和最为危险的,因为当国家和民族一旦受到外部冲击的时候,以“单元板结”结构为特征的国家与社会,其内部裂变和瓦解的系数是较大的。因此,国家政治系统有责任把社会民众的共同意识、责任意识,融入以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为特征的规范性、机制性的社会实践框架之中,使国家、社会和民众中各种不同的价值理念在公正、理性、宽容、妥协的基础上,经常不断地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进而实现“多元价值”为“核心体系”传递舆情动向,“核心体系”为“多元价值”提供基本示范的良性循环。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内部不同价值观的声音在共存、鉴别、融合的前提下,形成一种符合国家与民族特点的和谐、进步、发展的社会价值。
第二,处理好“制度安排”与“价值规范”的关系。一定的价值理念是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现实及其制度相联系的。制度是什么?从本质上讲,它是应该和能够被社会民众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社会价值。由此可见,制度是社会规范的一般形式,而价值观决定了规范化行为的方向。既然一定的价值观是应该和能够被认同和接受的,那么国家政治系统就可以利用这种价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中国社会近三十年来的改革,最本质的方面应该是经济制度的变革,全面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和制度,而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和公平交易,于是它也就成了现实历史阶段中基本的社会价值理念。我们发现,尽管由体制转换所带来的利益分化及其利益结构的变迁,不一定能称得上是显著的社会运动,但是它的存在和加剧意味着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中的重新分配。于是,它一方面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和重组;另一方面,它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种种社会现象,显示了社会转型期经济、政治、文化领域中价值理念的重要特征。但是,现在有些人在讲到“核心价值”的时候,往往容易脱离实际和超越现实,经常会把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折射出来的一般理念对立起来,甚至否认和抵制社会民众在法律框架内的利益觉醒,认为这样才是建立“核心价值”的重要基础,这至少是一种脱离社会发展现实的误解。实际上,人们的价值取向之所以是多元的,它是由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社会结构的层次性决定的,所以我们在讲“核心价值”的时候,一定要以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为基础,进而区分不同的社会对象,作出必要的和科学的分类指导和规范,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当前最具有适众性意义的价值规范,一般可以界定为爱国思想和守法观念。
第三,处理好“倡导主体”与“传导路径”的关系。一个具有现代精神的和谐社会,不仅应该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公民权利的社会,而且还应该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与责任意识的社会。当然,公民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既不是自发形成的,也不能用虚幻的强制的共同体主义的主张来提供补偿,这种“共同意识”只有纳入规范性和机制性的社会价值与实践的框架之中,才能激发公民更多的投入、更多的参与、更多的共同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核心价值观的建立与实施,实质上是作为其倡导主体的国家政治系统与社会民众的互动过程。我国现阶段的公共价值属性决定了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必须接受和遵守来自中国社会主义秩序中的诸多政治性要求,而其中首要的前提应该是,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应该表现为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同时这种被认可的价值必须与一定的社会规范相联系,进而能使它在推进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核心价值体系具有在多元价值基础上彰显先进性和示范性的特征,因此国家政治系统成员应该成为“传导路径”中的实际担当者,亦即“核心价值”首先应该在“倡导主体”中得到贯彻和体现,这样才能对普通民众起到示范和引导的作用,而且社会民众在服从和遵守现行的政治体制和公共政策过程中,他们不是因为自身不自觉而怕受到惩罚,相反他们都确信自己遵守和执行是应该和必要的,于是“核心价值”就会有巨大的说服力,而且它在民众中将不断提升自己的可信度,进而引领社会民众真正走上不断推进社会进步的科学发展之路。
(作者系中共吉林省委党校科研处处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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