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缘起“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是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庄严承诺。追求幸福与尊严,是人的崇高价值取向,在“仓廪实”之后,人们开始重视内心和精神的感受,追求更高的目标。党和政府及时发现并顺应大势,将“人民的尊严”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成为政府工作的目标,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传递出党和政府践行“以人为本”的决心和信心。这一庄严承诺也意味着对政府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是追求GDP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还要在社会的公平公正、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有实质性的推进。那么,究竟什么是有尊严的生活、怎样才能真正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全神贯注于人民的尊严,体现了政府的务实,更体现了政府的自信,给了人们新的力量和希望
人民的新期待发展的新要求
□段华明
温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给人憧憬和期待:“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四个“更加”是一个新的概括,意味深长,让人鼓舞,而“更有尊严”的提法尤为引人入胜。
尊严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基本人权理念
尊严是指人拥有应有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被其他人所尊重。尊严既涵盖了人们的自由、人格、平等,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的和谐关系。不管你是贫穷还是富有,也不管你的能力是大还是小,对这个社会的贡献是多还是少,只要是一名合法公民,就应该享有同等的尊严。
人的尊严是具体的、历史的。尊严在中国有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民族的独立,这是集体人权,新中国成立时毛泽东庄严地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第二阶段就是解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善人民生活。第三阶段就是目前我们经历的阶段,要解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权利,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应该享受的权利,这些权利涉及到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问题。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人的尊严日益真正得到重视的过程。1982年宪法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从尊重人格的角度保护人的尊严;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从更全面的权利和更崇高的原则,宣示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保障。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反复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不是抽象的,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人的生命、人权和人的尊严。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表达了我们党和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和落实,也凸现了在取得巨大经济建设成就、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之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客观实际的新问题,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更有尊严是一个与更加幸福相联的鲜明时代命题
新世纪的幸福感和尊严息息相关,是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之后的重大社会目标,将尊严提升到新的高度、深度和广度。在丰衣足食之后,人们更渴望体面地、有尊严地生活着。遗憾的是,近些年来,人们的幸福指数并没有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而得到全面的提升,不少人感觉活得没有尊严。
幸福,应当植根于每一个人自由的、生动的、多样的选择之中,植根于每一个人主体性的、有尊严的、创造性的实践之中。一定要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和尊重创造的精神,给尊严升位,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人们更多感受和享受幸福的、有尊严的生活。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在物质层面上,是要让所有人在分配基本公平的情况下,能够享受做人的尊严;在精神需求上,是要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翁地位,在这个社会中活得心情舒畅,畅所欲言;要让所有人能够感到生活在这个社会,生活在这个国家是一件非常爽快乃至非常美丽的事情。
对政府职能和公仆职责的正本清源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作为中国政府工作目标的郑重承诺,温总理使用了“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这样“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全称概念,这是对政府职能和公仆职责的正本清源。这意味着各项工作、各项措施一定要全部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将“四个更加”化为本份和责任,聚精会神地身体力行。
让人民获得尊严,意味着对不合理的改进,意味着反思和改变———将财政收入中更多的部分用于民生,而不是资本运作和公款消费,将人民的福祉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单纯地、脱离为民谋利的目标去追求GDP。
全神贯注于人民的尊严,体现了政府的务实,更体现了政府的自信,给了人们新的力量和希望。当然,每个人都应该付出自己的努力。
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核心和归宿,也是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最高体现的引领和各种道德实践活动的锤炼,促进人的德性养成,提升人的道德境界,是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不可缺少的条件。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具有丰富的内涵;人民不需要停留于口头上的尊严或对尊严的喧哗,需要的是维护尊严的具体行动和获得实实在在的尊严。当然,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需要一个过程,有赖各方共同努力,特别是让每一个人生活得更有尊严,则更为不易,难以一蹴而就。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现代化战略研究所所长、教授
让人民更有尊严:实践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
□陈金龙
“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是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出的庄严承诺。这种承诺,既表达了党和政府尊重、保障人权的理念,也是实践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那么,怎样才能真正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这是目前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必须尊重人
人的尊严来自于对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自由的尊重,没有对人的基本尊重,就无尊严可言。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是通过无数个人的创造活动来推动的,人的价值从根本上说来源于人的创造。维护人的尊严,首先必须尊重人的价值,充分认识到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当代中国的发展,需要依靠人民的力量,需要集中人民的智慧,人的价值日益彰显出来。因此,党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从内心深处承认人的价值、肯定人的价值,把人当人来看待,把人当人来使用,如此既维护了人的尊严,也获得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力量。人生来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应当拥有各种权利和自由。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必须通过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将人的尊严内化为宪法精神或上升为宪法内容,使人民真正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享有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了尊重,也就是说,人权得到了保障,人才有尊严可言,否则,人的尊严无从谈起。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需要关心人
人之为人,需要一些起码的生存条件,当这些生存条件得到满足时,人的生活才会更有尊严。比如,人的生存需要基本的空间,目前高涨不下的房价,正在威胁部分老百姓生活的尊严,政府如何通过政策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以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又如,人的尊严要在劳动中才能充分展示出来,如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使高校毕业生不再“被就业”、失业者能再就业,让广大劳动者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各乐其业,也是维护人民生活尊严必须破解的难题。再如,人的尊严需要社会保障来支撑,缺少社会保障,人民生活的尊严随时将面临威胁,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民生活无后顾之忧,无论出现何种情况不致引发生存恐慌或生存危机,也是维护人民生活尊严不容忽略的问题。此外,人生活得健康才有尊严,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新旧思想观念杂糅、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容易引发心理困惑、精神疾病,维护人民生活尊严需要关注其心理健康和精神健康,失去了健康的心理与精神,也将失去人之为人最基本的尊严。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应当发展人
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核心和归宿,也是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最高体现。人的全面发展依靠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意味着把人逐渐从自然界的束缚和制约中解放出来,更大程度地获得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发展生产力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维护人民生活尊严的物质基础。同时,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教育的发展,优先发展教育事业,通过教育发展提高人的素养和能力,摆脱愚味和落后,人民才能优雅地生活,使生活富有尊严。道德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没有道德的完善也就没有人的全面发展。通过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在缺乏机制保障的环境下,人的尊严难以体现
用机制保障尊严
□谢建社
尊严是人应有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被其他人所尊重。尊严,即尊贵庄严,具有可尊敬的身份和地位。正是由于人的尊严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相对应,所以任何人获得尊严,就离不开个体的社会属性和现实经济地位。而今的现实是,在市场化、商业化和城市化面前,尊严已经形同狂涨的楼价和各种让人望洋兴叹的高级消费商品,越来越奢侈,越来越令人难以企及。在缺乏机制保障的环境下,人的尊严难以体现。某些机制上的障碍仍然在制约着尊严的自我实现,这将是中国未来发展面临新的一大挑战。
尊严,迫切需要机制保障。
建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保障尊严的重要措施
权力阳光,则尊严自然来。让权力在阳光下透明、高效运行,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升政府服务效能、保障尊严的重要措施。目前,在有些地方,权力漠视权利、权力越界运行的现象屡见不鲜。从“躲猫猫”事件,到“灵宝帖案”;从“钓鱼式执法”,到“开胸验肺”事件;以及形形色色惊人的“官员雷语”,无不折射出某些权力行使者面对百姓时的傲慢与偏见。这些事件,损害的是政府的形象和权力的公信力,同时也让“人民的尊严”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建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是政府创新权力运行方式的一次自我革命,对于确保行政权力规范、公开、公正、良性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公平正义与人民生活更有尊严、社会更加和谐是辩证统一的。政府权力只有做到公平公正,维护和宣扬公平正义,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尊重和爱戴;政府权力只有被赋予“以人为本”新的内涵,才能更加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更加重视人的内心和精神感受,也就是尊严;政府权力只有被运用于保障公民权利,阳光运行,才能确保人民的尊严。
建构公共服务机制———重点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尊严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彰显了“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与“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一脉相承。建构公共服务机制的重点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助于公平分配,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问题比较突出,并由此使地区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在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越拉越大,并已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百姓获得尊严的最高诉求,公共服务均等化将成为“尊严时代”社会建设的重点。
建构民生保障机制———民生是尊严的基础
尊严,对于现阶段的人民来说,主要是“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也是尊严的基础。然而,社会现实与人民群众的尊严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比如,在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分配等民生领域,民众的呼声仍然最大、热议仍然最多、矛盾仍然最集中。也就是说,民生领域的诸多不公,已经严重束缚了公民追求幸福和尊严的脚步。
建构自我实现机制———在自我实现的创造性过程中人最感到有尊严
一个人心灵的世界是靠尊严支撑的。人不怕没钱,就怕没有尊严。追求幸福与尊严,是人们崇高的价值取向。尊严不是靠别人施舍,而是靠自我实现。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人格理论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称,自我实现是尊严的最高层级。人们在物质层面享受幸福快乐的同时,也需要在社会上实现作为,发挥自己的社会价值,能够自由、健康地追求自己的理想。在自我实现的创造性过程中,实现个人理想、抱负,把个人的能力发挥到最大程度,从而产生出一种所谓的“高峰体验”的情感,这个时候是人处于最激荡人心的时刻,是人的存在的最高、最完美、最和谐的状态,此时人最感到有尊严。
建构法律保障机制———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的尊严
尊严与法律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的尊严。因此,尊严的享有或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当前社会上出现一些有损公民尊严的现象,折射出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离实现公民尊严目标还有差距。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政府依法行政是重要一环。保障公民的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载入庄严的《宪法》,我国公民尊严保障必将开辟新的篇章,建构公民尊严法律保障机制将具备坚实基础。
作者系广州大学教授
只有整个社会是公平正义的,才能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尊严;同时,每个人都要尊重自己,自爱、自重、自律然后才有尊严
人民的尊严从哪里来?
□袁浩
“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是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深情之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人民的尊严”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充分彰显了国家领导人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体现出党对各级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千百年来,无数优秀的中华儿女抛头颅、洒热血,追求的就是中华民族的尊严、中国人的尊严。正因此,“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的破晓之声,使亿万人民欢声雷动、泪流满面。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到强起来,中国人在谋求民族尊严方面进步巨大。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民的尊严在一些地方却时被侵犯。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基层单位不断制造出“躲猫猫”、“打酱油”、“喝开水”等雷人新词,就从一定层面伤害了老百姓做人的尊严。因此,“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一句看似平常的话,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里,却非同寻常、寓意深刻。可以说,尊严二字,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尊重人权的理念和意愿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新的境界。那么,人民的尊严究竟从哪里来呢?
第一,人民的尊严来自于国家的尊严。国富,然后民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国家必须兴旺富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人的尊严能离开国家的强大和社会的进步而发展。公民意识的成长也要与国家发展、民族利益紧密结合。“落后就要挨打”,何来尊严?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教训,我们要深刻铭记。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让中国从贫穷落后走上伟大复兴之路,中国在世界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富裕起来的中国人民腰杆挺起来了,那份扬眉吐气的自豪感,那种“我是中国人”的荣耀,无不透露出幸福与尊严。有位哲人说得好:“虚荣的人注视着自己的名字,光荣的人注视着祖国的事业”。国家有尊严了,人民才会有尊严。
第二,人民的尊严来自于制度的完善。自由、平等和博爱是实现人的尊严的基本前提,民主、法治和宪政是实现人的尊严的重要保证。只有整个社会是公平正义的,才能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受歧视,并享有尊严。在2004年第四个宪法修正案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正式地把人权由一个政治、社会概念上升为宪法、法律概念,这实际上为实现人民的尊严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人民的尊严来自于个体的自尊。保护和实现人的尊严,是全社会的事情,必须从每个人自身做起。首先我们每个人都要尊重自己,自爱、自重、自律然后才有尊严,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同时,只有尊重别人,他人才会尊重自己,也只有充分享受权利并认真履行义务的成熟的公民才能真正成为赢得社会尊严的主体。我们常说的“人穷志不短”、“宁为玉碎不为瓦全”都体现了对人尊严的崇尚,对人精神的重视。在精神追求和物质追求同等重要的今天,在人的尊严和眼前利益之间,我们每个人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自尊、自爱、自重。如此,方能维护好自己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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